
公告日期:2020-06-17
国融证券
关于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闽 09民终1158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宁德
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立案。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二条规定,作出(2020)闽 0902 执 1385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偿还原告借款本
金12,803,950.94 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利息、罚息、复
利为242,893.19 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项目 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支付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代理费22,000 元。
三、吴治德、黄兴亮、郑尚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 家呈对本判决第一、第二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13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 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治德、黄兴亮、郑尚 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家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 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 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德分行有权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际头工业区(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 公司6#生产车间)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五、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 确定的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德分行有权以福建白水农夫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际头工业区的自有机械设备折价或者以该 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100,726 元,减半收取计50,363 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德分行负担907 元,由福建白水农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治德、黄兴 亮、郑尚锛、林志勇、胡伦扬、陈兆漫、宋荔辉、周家呈共同负担49,456 元;鉴定费9,0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督促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的诉讼进展和持续经 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白水农夫涉及重大债务违约和重大诉讼,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 备查文件目录
宁德市蕉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 0902 执 1385 号执行通知书。
国融证券
202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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