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31439 证券简称:中喜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安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向挂牌公司提供银行贷款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47
姓名或名称:张洪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洪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令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 6,88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2,616,482.54 元,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但以上总额不得超过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数额);
被告张洪欣、李洪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对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滨州市无棣县秦套岛南侧【不动产登记证号:鲁(2018)无棣县不动产证
公告编号:2025-047
明第 000484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 20,000,0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483.00 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245.00
元,由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欣、李洪丽负担负担 78,239.00元。
二、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 13,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1,964,155.81 元,自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但以上总额不得超过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数额);
被告张洪欣、李洪丽、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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