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赛格立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绿地中心 A 座 D10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
陈川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亦符合赛格立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858,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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