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5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63 号蠡谐大厦
电话:0512-68550148 邮编:215168
二〇二〇年一月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声明......4
第三节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8
三、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8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8
五、本次收购的方式和相关协议 ......9
六、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0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0
八、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 ...... ..12
九、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 .13
十、结论性意见 ...... ......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金宏气体、公司、被收 指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购人
收购人、收购方 指 金建萍
金建萍以现金收购金向华所持有的金宏气体股份
本次收购 指 763.7 万股,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持有金宏气体
12.73%的股份,成为金宏气体共同实际控制人
《收购报告书》 指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转让方 指 金向华
徐州金宏 指 徐州金宏气体有限公司,为被收购人苏州金宏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
转系统公告[2013]40 号)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则》 细则 (试行)》,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废止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财务顾问、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建萍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建萍(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担任其收购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部分股份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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