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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13 17:13:53 股吧网页版
金宏气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13


证券代码:831450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担保的基本形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分公司一律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果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担保,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被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 被担保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公司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公司的申请后应及时对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
(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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