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9-13
证券代码:831456 证券简称:ST森瑞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4年5月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99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锦云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佶芳、郭昌荣,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钟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仕勇、梁元飞,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
期总天数为240天,合同价款1亿元。2012年11月23日全面正式
开工,按合同约定的240天施工期。后因施工进度问题,双方同意终
止合同执行,原告退出该项目施工,但双方对工程结算款项存在异议。
2014年5月7日,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资料,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万”)向该院诉请本公司支付重庆渝万承建公司“乌当厂区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人民币25,050,405.75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903,830.84元(暂计至2014年4月10日)以及其他损失3,291,873.24元。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里有相关的内容。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乌当厂区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9月4日,原告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书》,请求依法准许撤回对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30.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515.28元,由重
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还。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案裁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裁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高民初字第23号《民事
裁定书》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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