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1459 证券简称:伟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珠海伟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伟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伟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伟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 2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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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八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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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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