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465 证券简称:广佳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财务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免予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股
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召开。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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