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证券代码:831465 证券简称:广佳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作出的关于(2024)京仲案
字第 06375 号仲裁案的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京川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华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佳公司”)与郑
州展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腾公司”)签订了《郑州市保利珑樾居项目 1#~6#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展腾公司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 龙湖内环北路北、龙沄路西,保利珑樾居项目 1#~6#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发 包给广佳公司。
2023 年 9 月,广佳公司与北京京川鸿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
川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广佳公司将郑州璞岸项目一标段公区 及室内装修总包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京川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 争议。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总计 3,359,850.22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暂计 42,824.09 元(以 3,359,850.22 元为
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1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款 42,500 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保证金 500,000 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共计 150,000 元;
以上请求暂合计 4,095,174.31 元;
6、裁决仲裁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反请求事项:
一、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反请求人向反请求人返还超付的劳务费 810972.67 元;
二、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反请求人赔偿反请求人损失 96749.81 元
(其中:21 户质量不合格拆除费用 21000 元,公区墙砖空鼓整改费用 75749.81
元);
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反请求人向反请求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810972.67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清 810972.67 元之日止,
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 利率 标准计算);
四、案件仲裁费用全部由被反请求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作出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800,336.07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 800,336.07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
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款 42,500 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20,000 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损失赔偿 60,000 元;
(八)本案造价鉴定费用 127,000 元(已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预交一半即
63,500),由申请人承担 63,5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63,500 元;
(九)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155,330.01 元(含仲裁员报酬 95,64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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