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2
证券代码:831465 证券简称:广佳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华雄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不超人民币 9,000,000 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其中 3,000,000 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为无还本续贷,具体贷款利率、起止日期以唐华雄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该项贷款由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文本及起止日期以唐华雄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欧阳文华为唐华雄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向该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针对无还本续贷事宜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及相关反担保文件之变更协议》。同时,实际控制人唐华雄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产【权证号:京(2018)朝不动产权第 0071428 号】、自然人丁海潮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套房产【权证号:X 京房权证丰私字第017348 号】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与该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就上述公司向唐华雄提供担保事项,唐华雄将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唐华雄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不超人民币 9,000,000 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后,唐华雄以等额贷款成本与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等额资金借予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周转。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公司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并向实际控股人借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方唐华雄、唐利强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
姓名:唐华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16 号院平房 2 号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
是否提供反担保:是
关联关系:唐华雄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华雄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不超人民币 9,000,000 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其中 3,000,000 元(大写:叁佰万元整)为无还本续贷,具体贷款利率、起止日期以唐华雄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该项贷款由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文本及起止日期以唐华雄与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最终合同为准。同时,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欧阳文华为唐华雄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向该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针对无还本续贷事宜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及相关反担保文件之变更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一)担保原因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华雄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不超人民币 9,000,000 元(大写:玖佰万元整)。该项贷款由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欧阳文华为唐华雄向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华雄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贷款不超人民币 9,000,000 元(大写:玖佰万元整)后,唐华雄以等额贷款成本与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等额资金借予广佳高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周转。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华雄将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唐华雄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替唐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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