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8
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共 5 票,其中同意票为 5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
为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金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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