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
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
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在条件允许时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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