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权和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提出辞
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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