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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科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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