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董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负责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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