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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科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 1 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对外投资;

(二)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资产购买、出售;

(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委托理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数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单项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40%的贷款;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分次进行的贷款,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规定为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对外投资;

(二)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资产购买、出售;

(三)单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的委托理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累计数额超过净资产 5%的委托理财。

(四)单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40%的贷款;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分次进行的贷款,累计数额超过总资产的 40%的贷款。

第十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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