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根据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九)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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