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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9:54:52 股吧网页版
上海科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当触发上述一个或多个启动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两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60%。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末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末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3、公司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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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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