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 1 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非常设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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