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15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
等事项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符合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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