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公告编号:2026-033
证券代码:831474 证券简称:上海科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
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相应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
公告编号:2026-033
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
公告编号:2026-033
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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