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482 证券简称:和信基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山西和信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由股份公司的所有出资方组成,代表着所有者的权益,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批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批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批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对于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会,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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