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482 证券简称:和信基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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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山西和信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3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和信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及工作经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时生效,辞任报告生效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一) 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监事会对股东会和职工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下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
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之内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当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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