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31487 证券简称:山大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案
号:(2025)辽 1004 民初 19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卫
公告编号:2025-01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作为多品类化学产品销售方,被告作为下游需货方,双方常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早期对被告的供货是给予账期的,但后期由于被告欠货款数额较大,因此原告将供货方式改为款到发货,并通过在新合同中约定净回款的方式将陈欠账款陆续结算,但至今仍存在大量欠款未付清。
原、被告共同出具《企业对账函》确认截止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被告尚欠
原告 4,982,225.79 元货款未支付。
2024 年 12 月被告又通过抹账协议的方式归还原告 297,432 元,因此欠款对
账金额变为 4,684,793.79 元。
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背书给原告 50 万元商业汇票(票号
230116100003720210204849835671),出票人:晋中恒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票据未能承兑,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货款。因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合同款 5,184,793.79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184,793.79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 5,184,793.7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止暂计:59,34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请暂合计:5,244,137.7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4
(一)和解情况
目前,被告与原告双方就此事项正在进行积极主动的协商和解。根据最终和解结果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等相关安排,并将及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保障公司正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被用作主要结算账户的五个辅助银行账户被冻结,但资金使用未受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传票》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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