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1487 证券简称:山大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5)辽 1004 民初 19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卫
公告编号:2025-01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作为多品类化学产品销售方,被告作为下游需货方,双方常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早期对被告的供货是给予账期的,但后期由于被告欠货款数额较大,因此原告将供货方式改为款到发货,并通过在新合同中约定净回款的方式将陈欠账款陆续结算,但至今仍存在大量欠款未付清。
原、被告共同出具《企业对账函》确认截止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被告尚欠
原告 4,982,225.79 元货款未支付。
2024 年 12 月被告又通过抹账协议的方式归还原告 297,432 元,因此欠款对
账金额变为 4,684,793.79 元。
被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背书给原告 50 万元商业汇票(票号
230116100003720210204849835671),出票人:晋中恒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票据未能承兑,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50 万元货款。因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合同款 5,184,793.79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184,793.79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 5,184,793.7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止暂计:59,344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请暂合计:5,244,137.7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7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134,793.79 元,赔偿从 2024 年 9 月 1 日
起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48,954.83 元;以 4,134,793.79 元为
基数,从 2025 年 1 月 3 日起按年利率 3.35%计算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
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 48,509 元,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少诉讼及请求金额后应收 44,287 元,由被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541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46 元,应退还原告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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