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8-17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四年六月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议事内容......5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7
第七章 会议签到......9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9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13
第十章 股东大会纪律......14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记录......15
第十二章 休会与散会......16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16
第十四章 附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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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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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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