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8-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赛特传媒: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7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五月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管理,保证公司科学、安全和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等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交易,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超

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除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受赠现金资产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受赠现金资产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福建赛特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重大投

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