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 号
关于对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房
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 38 号 2 幢 14 楼 D05
室。
胡书芳,时任董事长。
胡蓓莉,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华燕房盟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28 日,常州市天宁紫荆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诉华燕房盟等股权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
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23 年 6 月 21 日,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燕房盟等被告败诉。华燕
房盟等因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向江苏省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作出二审判决。上述诉讼涉及金额 2,7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68%,华燕房盟未及时披露案件的一审结果、上诉情况、二审结果等进
展情况,后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华燕房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华燕房盟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胡书芳、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蓓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燕房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胡书芳、胡蓓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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