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ST 华燕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9 月 4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2023
年 10 月 13 日,第一次开庭;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
书,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申请了强
制执行,并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了关于强制执行的受理通知
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星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7 月、8 月,原、被告及案外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了一份基金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
分配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在内的相关权利。依据 2021 年 3 月 16 日的
清算报告,公司应获得分配款为 3,078,150.94 元。截止到起诉前,公司仍未获得该非赔款,故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基金财产分配款人民币 3078150.94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 3078150.9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2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沪 0112 民初 428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78,150.94 元;
二、被告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3,078,150.94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1,425.2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
项合计 36,425.20 元,由被告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二)执行情况
公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 3078150.94 元;
二、被执行人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
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3078150.9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 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被执行人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四、被执行人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 3078150.94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推进诉讼执行中,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推进诉讼执行中,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积极推进诉讼执行中,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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