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ST 华燕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收到了编号为(2024)沪 01 民终 17962
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政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前董事、前副总经理(已离任)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0 月 29 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
告出借流动资金 200 万元,被告应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前归还,若被
告未能按期全额归还的,则自原告实际支付借款之日至被告实际清偿
日止一并按年化 8%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18 年 10 月 30 日,原
告已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 200 万元借款。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 万元整;
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2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化 8%的利率
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为 80 万元)。
(以上两项诉请金额合计为 280 万元整。)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华燕公司归还
唐政栋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
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
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双方之间往
来的转账流水是持续不断发生的,应当视为整体进行事实审查,如将200 万元款项作为单独的债权债务进行审理,将导致双方借款事实混乱,也会增加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唐政栋在一审中提交的催款文件及催款记录仅是其单方主张,并未得到华燕公司的认可,双方此前并
未就欠款金额进行整体且明确的结算。而且,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10 月双方的转账记录看,唐政栋向华燕公司转账共计 900 万元,华燕公司向唐政栋转账共计 800 万元,双方往来款差额 100 万元,并
非一审认定的欠款 200 万元。华燕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向唐政栋
支付 100 万元款项,系唐政栋利用担任华燕公司副总的身份,通过不符合公司审批流程的方式付款。因该笔款项的支付无任何事实理由,华燕公司多次要求唐政栋归还该笔款项,但均遭到拒绝,该笔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与案涉借款进行抵销。同时,唐政栋对该笔 100 万元款项的获取,已经涉嫌职务侵占,华燕公司将追究唐政栋的刑事责任。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沪 0105 民初 38960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政栋借款本金 2,000,000 元;
二、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政栋利息(以 2,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2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上海华
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3)沪 0105 民初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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