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831496 证券简称:ST 华燕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
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相关请求。2024 年 2 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后被驳回。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
到了一审判决书,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唐政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前董事、前副总经理(已离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原被告签订《有限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华
燕房盟)为原告(唐政栋)代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嵘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2,312,000 元,对应合伙企业投资的“嘉兴中南君悦府”项目,
期限为一年。2021 年 5 月 30 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送给原告的项目结算情况显
示,根据该项目盈利情况应分配给原告收益为 957,919.17 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及项目收益,被告要求以双方其它合同关系项下的债权债务合并结算,但双方对合并结算的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持份额出资款 2,312,000 元;
二、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2,312,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标准向原
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192,963.32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持份额项目收益人民币 957,919.17 元;
四、判令被告以人民币 957,919.17 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 LPR 利率标准向
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 79,949.51 元)。
(以上四项诉请金额合计为 3,542,832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
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认为:奉贤区仅为公司的注册地,而实际经营地自2009 年就已经在长宁区延安西路 1326 号,故管辖权应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因此提出上述申请。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公
司的相关请求。
2024 年 2 月 8 日,对于管辖异议,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
申请书,被驳回。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款,改判驳回唐政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8 月 21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沪 0120 民
初 21887 号的《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政栋投资款 2,312,000 元;
二、被告上海华燕房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政栋收益 957,919.17 元;
三、驳回原告唐政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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