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07
证券代码:831500 证券简称:西部蓝天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西部蓝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确保本制度的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且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股转系统发布的范本文件。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股转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并有明确
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
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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