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2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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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青岛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0)京中永见字第 2 号
致: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
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远方动力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法律意见书仅
就公司前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
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并于该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上公告了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举行,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
市海淀区苏州街 79 号金洲大厦 6 层北京远方动力可再生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会议
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2020 年 6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七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 21,112,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7.87%。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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