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502 证券简称:永强节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马鞍山永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
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马鞍山永 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马鞍山永 强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
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
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五)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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