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6:05 股吧网页版
水治理: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1511 证券简称:水治理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
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一名,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务知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以诚信、勤勉、敬业、公正为原则行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八)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节能工作。
第十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努力改善员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关心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