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1511 证券简称:水治理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
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中科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公告编号:2025-028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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