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515 证券简称:威和光电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修订《公司章程》的同时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弥补亏损的;
(二)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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