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1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516 第 0440 号
致: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治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公告了《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9:30在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69号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5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24,627,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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