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1516 证券简称:金科环保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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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核
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金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人为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定期监事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召集监事会议时,应于开会前三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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