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1518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
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使用审批手
续。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