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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8 16:18:58 股吧网页版
波长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0-06-18


证券代码:831518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南
京 波 长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 的 议 案 》, 该 议 案 尚 需 公 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包括本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
统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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