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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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 时起在公司会议室(江苏
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跃龙西路 218 号公司行政楼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00,887,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21%,占出席公司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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