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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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南通百正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时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01,003,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31%,占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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