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523 证券简称:亚成生物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亚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办理程序及决策权限
第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审查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要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
(七)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四)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五)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六)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七)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八)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九)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十)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必要时由公司审计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司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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