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527 证券简称:约顿气膜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包括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和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