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8-02
公告编号:2018-023
证券代码:831533 证券简称:绩优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绩优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加洲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礼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涛、北京同一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诺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袁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锦忠、公司职员
姓名或名称:刘道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8-023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海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祝永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施耀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原告上海加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1上海诺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1承租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188弄院内厂房(以下简称“原告仓库”,租赁面积为500平,租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原告仓库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系被告3解放军91***部队所有。
2017年4月14日晚,由于被告1管理不作为,致使被告2驾驶满载危险品的油罐车进入仓储区并停靠于原告仓库旁,后被告2私自加油操作失误导致火灾并引燃原告仓库。火灾造成原告仓库内部设施及仓储物全部烧毁,原告货品、设施损失等各项损失经公估价值合计人民币26,671,225.42元。
2017年6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2私自加油操作不当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火灾造成原告仓库内全部货品烧毁。
原告上海加洲机械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开庭传票,于2017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认定三被告应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并确认责任比例。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火灾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人民币26,671,225.42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估费及公证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于2017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除被告刘道强因故未到庭外,其他各方到
公告编号:2018-023
庭。法官对各方进行了详细的问询了解,并请各方做了陈述说明;案件未当庭宣判。后公司收到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详情见下节所述。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15792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刘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加洲机械有限公司固
定资产及仓储物的损失26,671,225.42元、公估费125,000元、公证费10,000
元;
二、原告上海加洲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已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件一审判决仍在公告阶段,在2018年9月公告期满后进入二审程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