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艾倍科: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聘请律师见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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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25
ST艾倍科: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聘请律师见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大同证券”)系江苏艾倍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艾倍科”)的主办券商,在对公司的
持续督导工作中发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聘请律师见证的情形。现对公
司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
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
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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