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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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倍科”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艾倍科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艾倍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艾倍科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艾倍科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艾倍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艾倍科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定召集。艾倍科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江苏艾倍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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