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5 15:33:21 股吧网页版
美林数据: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31546 证券简称:美林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
签订对赌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林数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宏亮先生存在与 2017 年股票定向发行投资人浙江方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投资”)签订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赌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程宏亮、王璐、程宏斌与方向投资签
署了《投资框架协议》;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方向投资签订了
《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随后,公司实控人程宏亮与方向投资签订了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其中所涉及的特殊投资条款主要内容为《补充协议一》第一条:

甲方(程宏亮)确认承诺:(1)其控制的美林数据 2016、2017、

公告编号:2024-029

2018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税后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美林数据应在 A 股市场完成公开发行并上
市。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承诺完成上述承诺事项,则乙方(方向投资)有权退出美林数据退出方式由甲方收购乙方的股权。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转让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结算手续。

回购作价:乙方实际增资金额+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根据甲方实际占有乙方资金时间,按照年复合收益率 5%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回购股权的义务,则应向乙方承担延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应付股权转让款的日息千分之三计算,时间自通知乙方办理届满之日。

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实控人程宏亮先生与方向投资就回购事
宜签订《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在《补充协议二》第一条中约定: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协议一》中的“资金占用成本”计算方式,修改为:资金占用成本:自乙方(方向投资)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9 日,按照年复合收益率 5%计算该部分资金占用成本;自 2022
年 7 月 10 日起至甲方(程宏亮)向乙方全额支付回购作价款项之日,按照年复合收益率 10%计算该部分资金占用成本。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对赌协议未将公司作为回购条款的当事人和义务主体,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不利情形。

公告编号:2024-029

方向投资已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调解并作出(2023)杭仲 01 调字第 1886 号调解书(2023)和杭仲 01 补调字第 1886 号补正调解书,并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2024 年 4 月 15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程
宏亮出具(2024)陕 01 执 911 号执行通知书。2024 年 9 月 3 日,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1 执 91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3)陕 01 执 911 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宏亮已履行部分对赌义务,双方仍在就剩余具体金额进行协商确认。

三、改进措施

公司就上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制度的学习,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公司将跟进和督促相关股东以后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公司在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