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5〕 2 号
关于对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数据) , 住所地:
西安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 528 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六层。
程宏亮, 美林数据控股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刘强, 美林数据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美林数据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4 月, 美林数据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 程宏亮与投资
人浙江方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投资) 签订涉及特殊投
资条款的协议。 程宏亮对美林数据净利润指标及公发上市计划进
行承诺, 如承诺事项未实现, 方向投资有权退出美林数据并由程
宏亮收购对应股权。 美林数据未对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程宏亮违规占用美林数据资金为方向投资支付回购
补偿款, 占用金额达 19,920,000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8.01%。 截至目前, 资金占用尚未归还完毕。
美林数据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及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
九十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
布) (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及《挂牌公司股票发
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的规定。
美林数据控股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程宏亮上述
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及《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美林数据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刘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以及《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美林数据、 程宏亮、 刘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
则》 等业务规则, 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诚实守信、 规范运
作。 你方应定期披露资金占用归还情况, 督促相关主体尽快归还
占用资金,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